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乡**村街道(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附近居民在商城县**乡附近山上猎捕的4只野生龟(当地俗称“断板龟”)后全部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2000元。2019年11月,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在张某某处依法将该4只龟扣押后送检,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动物为黄缘盒龟,又称黄缘闭壳龟,属闭壳龟属,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
2019年6月,黄某某非法收购夏某甲(已判刑)猎捕的1只野生黄缘闭壳龟后又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其家中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1月7日,黄某某向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缴款票据复印件、商城县**乡**村、**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各1份;2.证人夏某甲、夏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1份;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各1份、照片6张、现场位置平面平面图1张;6.电子数据:张某某手机截屏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黄缘闭壳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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