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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1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从2013年农历正月十八日开始,在普宁下架山镇一印制假冒香烟包装工场帮工,负责发工资,接送工人上下班,运输原材料及假冒的香烟包装盒制成品。2013年4月25日,该印制假冒香烟包装工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假冒“中华”牌香烟外包装盒64000个、“云烟”牌香烟外包装盒80000个、内包装盒675000个;“玉溪”牌香烟外包装盒39000个、内包装盒243000个(上述香烟包装盒经相关厂家证实为假冒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文、高财宝、吴某某的供述;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作案现场及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印刷机器的相片;4、证明材料;5、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

2015年12月20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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