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79********,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镇庙**村**巷**栋,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玉溪市通海县通过朋友认识一个新疆女子,新疆女子要黄某某帮其从缅甸运输毒品至上海,条件是新疆女人帮黄某某购买衣服、裤子和手机,运输毒品过程中的车费、飞机票钱、吃住费用由新疆女人出,将毒品送到目的地后,新疆女人按每克毒品20元钱再拿钱给黄某某,黄某某同意了。2005年12月15日,黄某某在缅甸一农民家中,将一男子提供的包裹好的若干颗毒品海洛因吞服至体内,后黄福昌于当天乘坐**至**的C*****号航班到达**机场,在机场一楼大厅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后从黄某某体内排出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颗粒50颗,净重152克。经云南省晋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从黄某某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是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的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