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铁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505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住岳峰镇**路**号**花园**座**梯**室。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经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购买、运输假币罪,经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购买、运输假币罪,经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在湖南长沙期间,通过手机QQ软件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一个QQ群(QQ群昵称:摘个月亮送给你,群号码:909780901)其成员中推荐了贩卖假币的“人”(昵称是:激光刀模,QQ号:2773367474),经过联系从河南省郑州市进行购买假币交易。同年9月27日黄某甲从郑州市到甘肃兰州市。2020年10月7日,黄某甲将购买的321张假币(假币合计面值7550元,其中面值100元13张;面值50元3张;面值20元305张)分别藏匿在随身携带的米色编织袋、黑色双肩包和下身裤子口袋内,从兰州火车站进站乘坐昆明至乌鲁木齐的K1503次列车,于10月8日15时许在吐鲁番火车站下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币;2.书证:黄某甲的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等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甲手机里的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伪造的货币(面值7550元)而购买、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刘明星
检察官助理:李 欣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哈密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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