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黄荆小区22栋402房(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吸毒人员,在2020年4月至5月间,为以贩养吸,遂从上线“唐哥”(在逃,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后,多次在芙蓉区**大厦将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谌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从上线“唐哥”处购得毒品后,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钻界”公寓楼门口将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谌某某;
2、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谌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站,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500元毒资。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上线“唐哥”处购得毒品,在长沙市开福区喜来登酒店的路边将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谌某某;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从上线“唐哥”处购得毒品后,在长沙市开福区**大厦将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谌某某;
4、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从上线“唐哥”处购得毒品后,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钻界”将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谌某某。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开福区松桂园金都招待所209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谌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现场照片、酒店开房记录等书证;2.证人谌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丹
检察官助理:曾维幸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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