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黄**,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通过快手APP发布有关解除游戏账号沉迷游戏的诈骗视频,陈某甲信以为真,黄**以帮其解除游戏账号沉迷游戏为由,骗取陈某甲所持手机(系其姑陈某乙手机)的微信账号密码和支付密码,后黄**登录其微信账号将其绑定银行卡里钱充值了微信零钱里面28200元,再通过微信扫码将28200元钱转至张某甲(已判)处,张某甲扣除赚取的手续费,又将钱通过支付宝转给了被告人黄**。后被告人黄**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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