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9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全国疫情爆发,全国各地市场防护口罩断货紧缺。同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回本县**乡**村**家里过年,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分别在其两个微信(“H林”及“小黄某甲”)朋友圈及抖音中以图片、短视频、文字的形式对外慌称自己有口罩出售,先后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网友郑某某、姚某某、邓某某、马某某、黄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54549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45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四份,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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