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68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68********,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街**路,宿州市埇桥区**镇卫生院原副院长、外科主任。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宿州市埇桥区**镇卫生院外科主任期间,其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250*25g果糖水、500ml的羟乙基淀粉、400mg注射用丹参、1.0g注射用头孢他啶、0.6g 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1.2g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60mg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 2单位注射用血凝酶、0.25g注射用门冬氨酸阿奇霉素等药品供应商给予回扣的药品。宿州市埇桥区**镇卫生院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每月月底根据被告人陈某所开处方中有回扣药品的用药量,按照一定的回扣比例,从自己收受的药品回扣款中拿出一部分,在下一个月的4日左右,将统计数字及相应的回扣款交给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埇桥区区域经理张某乙,并安排张某乙将药品回扣款送给被告人陈某。自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收受药品回扣款共计80491.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该款退到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局。
该案是由本院侦查部门在办案中自行发现,2016年2月23日,本院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过经过、埇桥区某某镇卫生院药品消耗统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伍某某、马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回扣,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时楚楚
检 察 员:刘 军
2016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街**路,联系电话:1395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贰拾页。
3.证人名单。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1112号
被告人房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0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房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房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皖LA****号校车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李某某家东侧路段倒车时,因缺乏观察而碾压车后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房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于2015年11月28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袁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房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对李某某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
5.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时楚楚
检 察 员:刘 军
2016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32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1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0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谎称在南京承包桥梁工程、浙江转让店面需要公证费用,骗取被害人黄某乙投资款人民币1.45万元;又谎称其亲戚干工地资金周转不开骗借黄某乙人民币7万元;又以买卖中豪商铺、帮助办理桃园种植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2.16万元。
2.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谎称自己是皖北煤电工作人员,以在日本承包农场、投标**房地产装修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4万元。
3.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谎称自己是皖北煤电公司处长,以投标**房地产装修工程为由,骗取杨某某、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谎称自己是皖北煤电工作人员,以能帮助马某某办本科证并让其到**煤电公司上班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以购买手机套现并允诺会把钱打到马某某银行卡上为由,让马某某在联通公司代办点办理两部苹果6S手机分期付款手续(马某某需还贷人民币11421.15元),骗取的两部手机被黄某甲抵账。
5.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以自己的股票收盘需要钱为由,骗借高某人民币2900元。
6.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谎称自己是皖北煤电科长,以能帮助来小四孩子转学为由,骗取被害人来某某人民币3500元。
7.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谎称自己是皖北煤电科长,以合伙做网络工作室开发手机游戏、帮助办理在**煤电挂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商铺买卖合同、开发商购房合同、房屋贷款合同、欠条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黄某丙、程某某、蒋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卫牟某、杨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高某、来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2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军
代理检察员:时楚楚
2017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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