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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盗窃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城**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周龙(在逃)先去到昆明市晋某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将李某乙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633元的枣红色锡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又去到晋某区**街道**花园小区**幢**单元楼道口将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185元的白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销赃。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18元。案发后,枣红色锡特牌电动自行车已被民警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枣红色锡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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