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广东省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郁某某**镇**居委**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9日被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因患严重疾病被郁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于同年8月2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周某某两人驾驶摩托车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到郁某某**中学,将郁某某**中学二楼课室的铝合金窗的玻璃框架盗走,次日,周某某将盗得的物品销赃至郁某某**镇府前路韩△飞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获利500元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50元。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在广东省肇庆监狱刑满释放,民警在广东省肇庆监狱门口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2020年7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骑电动车去到郁某某**镇**路**巷**号屋门口,看到被害人罗△的银色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防盗锁,遂用带来的一字批插进锁匙孔,撬开摩托车的电门锁,将摩托车开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郁某某**,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聂△梅。2020年8月1日,民警在郁某某**镇**路**巷**号被告人黄某某住处将其抓获。案发后,民警在聂△梅家中车库将被盗摩托车起回。
经鉴定,被盗的铝合金窗玻璃框架总价值人民币3409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赃物摩托车已被起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宇森
检察官助理:吴丽嫦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3.全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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