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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5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41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居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下。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芦溪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袁某某**镇**村**组杨某某家房屋前,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自家门前的一辆奔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当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所盗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镇**宾馆路段的三岔路口时,被该组村民杨某某母子发现并追赶,被告人黄某某即弃车逃离。案发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扣押被盗电动三轮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8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购车发票、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袁某甲、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意见;

6、辨认及指认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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