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楼**村**组,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2008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韶关市曲江区**厂**站内盗窃废旧电缆线,在将所盗电缆线搬运上挂牌为粤FV****小轿车的途中被安保人员发现后,其与同伙立即弃车逃离现场。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旧电缆线共价值9940元。
2020年8月27日,公安人员在韶关市曲江区**厂**站处依法扣押丰田小轿车(蓝色,车牌号:粤FV****)一辆、汽车车牌(粤F3****)一副、女装摩托车一辆、电缆剪一把、电缆线670千克、工具刀一把;2020年9月8日,公安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手机一台;2020年12月14日,公安人员依法将扣押的670千克电缆线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证人潘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9.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洁检察官助理:苏幸儿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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