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0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时候,黄某某购买了**镇**村委会**山山场林木,于2018年3月以及2019年1月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砍伐林木,采伐林木为杉树,采伐面积为26.0亩,采伐蓄积为130.0立方米;2018年至2019年之间,黄某某购买下**镇**村委会**组8块山场林木,于2018年至2019年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砍伐林木,采伐树木为杉树,采伐面积为60.4亩,采伐蓄积为191.6立方米。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黄某某还购买了**镇**村委会**组5块山场林木,于2018年至2019年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砍伐林木,采伐树木为杉树,采伐面积为10亩,采伐蓄积为40立方米。2018年的时候,黄某某购买了**镇**村委会**组山场林木,于2019年7月左右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砍伐林木,采伐树木为杉树,采伐面积为8.63亩,采伐蓄积为38.83立方米。总计采伐蓄积为400.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的说明》等书证。詹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程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购买他人林木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滕华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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