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公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韦某某在金城江区**镇**村**买得村民罗某某等人的土地后在该地块上建了一个“罗某某”腐竹厂。2017年8月份,大卢村洞口屯一队队长黄某某伙同本队村民来到“罗某某”腐竹厂找韦某某,称因腐竹厂前面的路是洞口屯一队,黄某某等人要求韦某某每年交5000元赞助费给村里做为集体费用,不给赞助费就堵路,韦某某拒绝给赞助费。2018年春节前几天,黄某某再次到厂里来要求韦某某交赞助费,韦某某再次拒绝交纳赞助费。黄某某随后指使本村人员谢某某用货车拉来泥土倒在韦某某厂前的路上(韦某某进出该厂唯一通车道路),阻止其开车拉货进出。韦某某不愿交费,而自行用工具将泥土移开后用电动三轮车拉货进出。2018年4月份,黄某某指使本村陈某某用铲车在附近铲得泥土倒在路上,阻止韦某某用货车拉货进出。过了十多天,韦某某无法正常生产后打电话给黄某某,表示同意交纳赞助费。黄某某指使陈某某用铲车将泥土铲走,恢复交通。黄某某要求韦某某交赞助费时,韦某某再次拒绝交纳费用。同年5月初,黄某某再次指使陈某某用铲车铲土堆在韦某某进出的路上,阻止韦某某开车拉货进出。过了几天,韦某某打电话给黄某某表示同意交钱。黄某某指使陈某某将泥土铲开。5月27日,韦某某交纳5年的赞助费合计5000元给黄某某,并与黄某某签订合同。黄某某随后将该5000元交给洞口屯一队出纳员李某某保管。李某某随后将该笔钱款存到一队的以李某某名字设立银行账号里。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安平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及检察卷材料和证据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