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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6〕28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章某某思因之前生活琐事矛盾而怀恨在心。,2015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纠集黄某乙及一个外号叫“凹狗”的男子等人,经事先预谋后,携带一把西瓜刀、二支木棍,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赤岗镇五福屿村窜至赤岗镇赤过鸟村“涛某某”维修摩托车铺,被告人黄某甲持西瓜刀追砍被害人章某某,致章某某头部、口唇、右肱骨等部位受伤。法医鉴定:伤者章某某思所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章晓某某、许任远、王倍佳、许天文、肖某某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被害人章某某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相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4.抓获经过,户籍证明;5.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颜展安

2016年6月21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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