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70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家住袁某某**路**楼**号。2015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因打麻将欠钱的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黄某某挥拳将被害人余某某鼻子打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因外伤导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同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余某某5万元整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伤情鉴定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丁安琪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