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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2********,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19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路经商丘市睢阳区**镇**公路**庄丁字路口时,因前方交通堵塞,被告人黄某某鸣笛示意停在其货车前方的电动三轮车时将该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张某某年幼的孙子吓哭,张某某随即找黄某某理论,被告人黄某某从货车上下来后与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某用右拳击打在张某某左脸部,造成张某某左上唇破损出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上唇全层裂伤,皮肤处创口长度达2.5CM,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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