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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凌晨,韦某甲伙同邝某某(未成年人)在广西忻城县大塘镇大同村拉则屯附近唐高帆的柳州经合山至南宁高速公路第3标K53+500的施工工地内盗窃得钢筋箍、钢筋扣件,随后用小轿车运至被告人黄某某位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保仁村甘龙屯322国道公路边的废旧回收站,当日凌晨2时许,韦某甲拍门叫醒黄某某,黄某某以每斤1元钱的价格收购了韦某甲等人的钢筋箍、钢筋扣件共计1300多斤,并用微信扫描韦某甲付款码支付1307元****。经鉴定,涉案钢筋箍价值人民币2700元,钢筋管扣价值人民币350元。

2、2019年12月28日凌晨,韦某甲伙同邝某某(未成年人)、覃某某将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里高村果椒屯韦某乙的新柳高速公路第三标段项目部大梁预制场施工工地内盗窃得钢筋箍,随后随后用小轿车运至被告人黄某某位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保仁村甘龙屯322国道公路边的废旧回收站,同日6时许,黄某某以每斤1元钱的价格收购了韦某甲等人的钢筋箍共计3700多斤,并用微信扫描韦某甲付款码支付3783元****。经鉴定,涉案钢筋箍价值人民币10800元。涉案钢筋箍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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