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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7月7中旬至2018年7月底,同案人欧某甲(已判决)与被告人黄某某、欧某乙(已起诉)等人合伙先后在韶关市武江区**路**村黄某某家中及韶关市武江区**路欧某甲经营的**酒楼二楼包房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形式,招引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参赌赌客每人每局至少下注人民币100元,抽头渔利数额视桌上赌资数额而定,一般每局抽头渔利100-200元。2018年7月底,被告人黄某某、欧某乙与欧某甲散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场所供他人赌博,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徐霞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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