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9月份至12月11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一民楼铺面开设一麻将赌摊,提供自动麻将桌、麻将牌等赌具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共计人民币10000多元,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及参赌人员黄某乙、蔡文某、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现场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桌4台、麻将牌8副及赌资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黄某乙、蔡文某、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证言;2.被告人黄某甲供述;3.现场及赌具等的照片;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5.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X娜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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