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均已起诉)先后在普宁市南径镇磨坑村新置寨门及磨坑村老寨村道合股开设 “大小”赌场,以“骰子”为赌具,以赌“大小”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人在该赌场参股,黄某甲还负责管理赌场财务,黄某乙负责“看场”和“赔食”,黄某丙负责“做庄”和“赔食”,黄某戊负责帮赌场人员跑腿买东西和“看风”,并雇佣同案人黄某己(已起诉)在磨坑村老寨村道的赌场帮工,负责“赔食”工作,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扣押赌具一批;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3.证人柳某某连的证言;4.现场照片;5.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己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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