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栋街**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19日,在福建省建瓯市**小区**号楼**室内,被告人黄某某雇佣焦某某(行政处罚)、张某甲(行政处罚)等人利用手机软件“征途”,以“北京赛车”、“幸运飞艇”、“急速赛车”开奖结果来竞猜数字,以支付宝收取支付赌资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赌场期间,赌场赌资流水达1129304元,共获利100724元,其中100000元已被扣押在案。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在福建省建瓯市**小区**号楼**室,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苹果手机一部及电脑一台,赌资46737.6元人民币,也被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焦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6.建瓯市公安局提取的苹果手机内的电子证据、后台交易数据清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5996****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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