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福,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云某某新星村堂背新寨219号之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福驾驶粤V71****号哈飞牌小型轿车途经普宁市云某某新星村深坑水库附近路段,发现有货车在水库装活鱼,因其与在水库养鱼的赖某某五不和,知道装活鱼的货车必须经过上述路段,遂将其哈飞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上述路段不让车辆通过。当装活鱼的货车经过时,黄某甲福无故驾驶哈飞牌小型轿车任意碰撞装活鱼的货车,造成货车损坏及车上活鱼无法及时送达目的地而大量死亡。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死亡的活鱼价值共计人民币55052.52元。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水库水、鲮鱼中均未检出所检农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活鱼快运单据、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的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吴某乙群、陈某某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某甲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丙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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