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住常德市**小区**栋**单元**号。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13年4月14日、2017年3月2日、2018年1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五百元、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8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吸毒人员覃某某经联系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后与吸毒人员李某某一同前往黄某某位于常德市**小区**栋**单元**号家中,覃某某到黄某某家中时携带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在黄某某家中,覃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及暂住黄某某家中的曾某某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11月28日,黄某某、覃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曾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369****;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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