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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同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7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将案件退回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5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宾馆”开房入住1622号房后,即在该房内容留万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小宇”等七人吸食毒品K粉。

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酒店内被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抓获,黄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本市**公馆1010房间系吸毒窝点的违法线索,根据其检举,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张某某、史某某(均已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华圣酒店明细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万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毅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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