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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本院批准,日被政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政和县**街**号**幢**店阁楼上多次容留阮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发现阮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后,一同参与吸食冰毒。

二、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与阮某某每人出资人民币100元向钱某某购买冰毒后,黄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阮某某一同吸食了冰毒。

三、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与阮某某每人出资人民币100元向钱某某购买冰毒后,黄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阮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一同吸食了冰毒。

四、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出资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向钱某某购买冰毒后,黄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阮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一同吸食了冰毒。

五、2015年11月份的一天,阮某某出资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向钱某某购买冰毒后,黄某某在其住处容留阮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一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政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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