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所*段**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所*段**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5日凌晨零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民警苏某某、陈某等人在普洱市思茅区**山*号隧道**住宿区处置一起警情时,在传唤被告人黄某某过程中,黄某某动手殴打出警人员,民警苏某某被黄某某打伤。经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情况、判决书、释放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普洱市人民医院初诊记录、公安接警系统网页、情况说明、警察证、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许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电子证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上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冠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一册十七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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