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无前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600元每套的价格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租用陈某某本人以及淮南师范学院学生欧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等人银行卡8张(含U盾及绑定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后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4张;
2.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1年 2 月 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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