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住**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乐安县**镇**村**组“****”自家承包地里,用打火机点燃田里的杂草。火借着风势蔓延到旁边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52.3亩,树种为马尾松、油茶林、灌木林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姜某某、黄某、万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等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5、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2.3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华明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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