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13分,被告人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306省道交叉口左转弯时,刮擦到前方同向右转弯行驶的苏**驾驶的皖CY****号小型轿车,造成黄**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苏**的证言;
3. 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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