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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汉族,高中文化,自谋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大余县,户籍所在地大余县南安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日19时53分许,黄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大余县南安镇解放路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检查酒驾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拦停检查,随后执勤交警将黄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黄某某被查获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黄某某于同年11月15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6.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坦白及认罪认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驾驶证在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兰生富

检察官助理:彭孝通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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