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山西省绛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晋MG831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绛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队门前路段西2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甲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发生刮擦,致张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驶车辆逃逸。
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测定为84.92mg/100ml。
经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山西省运城道交所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提取黄某某血样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徐林
检察官助理:李靖民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绛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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