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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9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住广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6日凌晨0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赣F20****号小型轿车,经过广东省普宁市国道324线东埔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黄某甲驾驶悬挂赣F20****号小型轿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18.3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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