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0时16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V9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普宁市流沙大道中华新城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黄某某驾驶粤V9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86.2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户某某;4.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x
(院印)
附:案卷材料共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光盘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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