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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21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7日被和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2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41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和平县**镇**园**路**地下车库出入口路段时,与黄某甲驾驶的粤******号牌小轿车相碰撞。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同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反映、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和现场照片;

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和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维新

2020813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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