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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8********,汉族,中专,中共党员,周口市**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街**号院,现住**县**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6时2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豫P8****小型面包车,沿吴皇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18公里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674号鉴定结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工作单位证明;党员证明等;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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