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某某,住霍某某**镇**村**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30分许,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户胡镇黄岗路口与同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苏E*****小型面包车相刮碰,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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