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J*****号牌普通小型客车由普洱市思茅区边城西路一建司门口向回梓街派出所内行驶,5时15分其行驶至回梓街派出所内被值班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7.80mg/100mlL血。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车辆照片等;2. 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野
2020年7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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