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普洱****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路*号*幢*单元***室,住普洱市思茅区**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值班律师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JM****车在思茅城区沿文华路由南向北行驶,02时38分黄某某驾车行驶至鱼水路与普洱大道交叉口后车辆左转进入普洱大道,车辆前行50米后与道路中央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和道路中央隔离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黄某某停车查看后驾驶离开,03时01分黄某某与其妻子谢某某驾驶云JM****车回到事故地点,并叫谢某某报警称其驾车逃避责任,等待交警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逃避责任的行为被现场民警识破并承认自己驾车。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黄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5.2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证明、取保候审保证书、送达回执、被告人黄某某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央隔离护栏维修清单及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证言、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光盘一张及视频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园*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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