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冀**号东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容城县罗萨大街与金台路交叉路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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