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8〕3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员,住钦州市**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9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1号小轿车沿钦州市钦北区兴桂北路自南往北行驶,至兴桂北路钦州市钦北区美食广场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桂N****6和桂N****8的两辆小车发生碰撞造,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属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语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基委
2018年10月22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小区**栋**单元**房,电话号码:1817601****
2.本案卷宗材料1册,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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