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广太镇黄某乙洋安某某35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梓琼,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凌晨3时某某,在普宁市广达北路服装城二期NEXX酒巴喝酒出来,因其朋友在该酒巴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粤VAV****的黑色锐志汽车,不顾酒吧门口人员众多,冲向发生纠纷人群并碰撞张某甲金等人。被告人黄某甲碰撞到他人,为了迅速逃离现场,无视道路安全,不顾酒吧门口人员及旁边道路车辆众多,驾驶该汽车加大油门加速倒车快速逃离,对周围车辆多次碰撞,撞坏被害人陈某甲尾、韦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8辆(损坏价值人民币共132855.5元)。被告人黄某甲逃离现场后将所驾驶小汽车藏匿于普宁市沙通停车场。
2020年5月24日9时30分左右,黄某甲主动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谅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张某甲金、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尾、陈某乙、韦某某、陈某丙池、陈鸿雁、袁某某、陈某丁坚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意见书;5. 现场照片、视频截图;6. 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戊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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