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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2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SZ1****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信宜市怀乡镇沿江路往旧街方向行驶清理街道垃圾,当行驶到沿江路亚水茶庄门口路段时,货车左前轮碰压到同向在道路中间行走的行人宁某某,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将宁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的死亡原因属于外力致全身多处部位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的。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付了宁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四十一万九千八百元,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亦供述在案,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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