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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林某某山村楼仔寨内50号;2020年7月27日因无某某、肇事逃逸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8时某甲,被告人黄某某无某某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途经普宁市洪阳镇林某某山村林某某山学校路段时,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余文某某发生碰撞,致余文某某受伤,后黄某某准备驾车逃跑,被余文某某拔掉车钥匙,之后黄某某推车逃离现场。经普宁市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文某某无责任。经广东华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余文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7月25日13时某乙,被告人黄某某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投案,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一方某某被害人余文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某某、调解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余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浩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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