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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洗钱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广东省惠来县**镇**路**号**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居**;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洗钱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20日,杨某甲(另案处理)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期间,利用协助专管民警管理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利,多次窃取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保管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并分四次将其中的43部手机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在与杨某甲沟通联络中知晓杨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处理涉案赃物而仍予以收购。

2020年7月20日,杨某甲将手机32部、笔记本电脑2台快递发给被告人黄某某,后因案发未能到达被告人黄某某处,该批手机、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万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辩解其收购的手机均系他人合法处置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甲、周某某、林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书证;3.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贪污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璟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审计报告一册、证据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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