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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桓台县**人大代表(2020年5月13日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现任山东**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集团委员会党委书记,住桓台县**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桓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0月,山东**集团(原称山东**集团)董事长黄某甲(另案处理)决定山东**集团与桓台县**镇**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山东**集团租赁**村窑湾29700平方米土地用于存放造纸污泥。2012年11月,黄某甲决定将山东**集团租赁**村的土地面积扩大到46700平方米。2013年11月,黄某甲再次决定将山东**集团租赁**村的土地面积扩大到77亩,其中包含采矿用地26.15亩、耕地48.89亩、设施农用地1.72亩。自2001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黄某甲安排将山东**集团产生的造纸污泥堆放于**村租赁的土地上。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山东**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公司经理、山东**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山东**集团下属山东**纸业有限公司产生的造纸污泥继续堆放于**村租赁的耕地上,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山东**集团违法占用**村31.63亩耕地用于堆放固体废弃物,平均厚度9.59米,体量巨大,致使耕地的耕作条件已经造成严重毁坏,难以恢复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废弃窑湾堆填固体废物污染特性分析报告、**镇**村原窑湾现状勘测定界图、污泥处置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非法破坏农用地情况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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