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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2月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3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市**镇**村**组承租宋某某的酒厂和**村部修建厂房,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冶铅生产线,回收废旧铅蓄电池,雇佣村民拆解电池内铅块欲进行冶炼。2018年9月13日,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在该厂房扣押已拆解废旧铅蓄电池270.6吨、未拆解11.3吨。经专家认定,该废旧铅蓄电池系危险废物。该宗危险废物已交由**有限公司处置,处置费人民币40万元。经监测,厂区场地砖层以上表层土壤受到铅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环评报告等;

2.​ 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环评报告;

5.​ 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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