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我市某某区星汇湾1幢12楼的上海点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山星汇中心营业部,通过业务员被害人林某某办理了贷款人民币149881.83元,后在该公司回访时发现被林某某私下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1600元。同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另案处理)在我市东区某某小区门口将林某某带上车,声称要将林某某带至我市横栏镇四沙派出所处理。途中,被告人黄某甲以报警处理为由胁迫林某某提出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代为偿还其上述贷款的要求。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仍以报警处理为由胁迫林某某在横栏镇某某路某某大厦管理处写下向黄某甲借款人民币190000元的欠条,并当场收取林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当晚,被告人黄某甲再次收取林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向林某某追讨剩余款项未果,后双方前往某某公安分局悦来南派出所处理时被民警抓获。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已退赔林某某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敲诈勒索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月婷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3册、其他证据材料2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视听资料3份;
5、扣押的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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