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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将虫子投放进蛋糕,以向网络曝光、相关部门举报为由,对多家蛋糕店索要钱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5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西饼店”购买蛋糕后投放蟑螂,以向网络曝光为由向该店索要人民币778元。

2.同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蛋糕店”购买蛋糕后投放蟑螂,以向网络曝光为由向该店索要人民币1310元。

3.同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蛋糕店”购买蛋糕后投放蟑螂,以向网络曝光、投诉相关部门为由向该店索要人民币4048元。

4.同年8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蛋糕店”购买蛋糕后投放蜈蚣,以向网络曝光为由向该店索要人民币2888元。

5.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蛋糕店”购买蛋糕后投放虫子,以向网络曝光、投诉相关部门为由向该店索要人民币1339元。

6.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蛋糕店”购买蛋糕后投放蟑螂,以向网络曝光为由向该店索要人民币202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记录、收条、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小林

检 察 官:崔 曦

检察官助理:刘晓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650****);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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