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89号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洲**村**号。因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独任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银色雷克萨斯GS300套牌轿车,行驶至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东莞段距离石碣收费站10公里处时,用石头扔向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通过恐吓、威胁手段索要杨某某4000元。得手后,黄某某二人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银色雷克萨斯GS300套牌轿车,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距洪梅出口约10公里处时,用石头扔向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通过恐吓、威胁手段索要谭某某2000元。得手后,黄某某二人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怀北路豪门公寓附近路段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事后,黄某某赔偿谭某某2000元、杨某某4000元,并获得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刑事谅解书等书证,汽车等物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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